Battery Directive 电池指令 2006/66/EC和Amending Directive 2013/56/EU 2008年9月26日起,欧盟电池指令91/157/EEC被替代,新的指令2006/66/EC开始生效。此后,欧盟市场内的全部电池玩具均需参照新指令。 2006/66/EC指令适用于包括除*,医用和电力工具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AA,AAA,纽扣型电池,铅酸蓄电池,可充电蓄电池),并制定了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的条例,旨在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和改善电池在供应链中所有操作环节的环境表现。 禁止: 禁止使用含有下述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已经安装在器具中的): - 纽扣电池汞含量**过2%,其他电池汞含量**过0.0005%(按重量计算)。 - 镉含量**过0.002%(按重量计算)。 标签: 1.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上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 2. 2009年9月26日前所有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需标示出其容量; 3. 汞含量和镉含量**标或铅含量**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必须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以及相关的金属化学符号标志(Hg, Cd, 或Pb)。重金属标志标示在带轮垃圾桶图案下方,并占据整个图案至少1/4的面积; 4. 带轮垃圾桶图案应较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较大面面积的3%,较大不**过5X5cm。若是圆柱形电池,图案应较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表面积的1.5%,较大不**过5X5cm。 5. 若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上的标志大小只能小于0.5X0.5cm,则可以不标记,但必须在包装上打印标志,且大小不得小于1X1cm; 6. 所有标志必须打印清晰易见且不易磨损。 标识符号:电池类产品如果符合了电池指令,则不需重复符合RoHS指令(附图:电池垃圾桶标志) 说明: 所有电池上都必须附有丢弃说明(可以打印在玩具或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上)和供参考的图例,包括以下要素: a) 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影响的物质; b) 不得与生活垃圾一同丢弃; c) 收集和回收计划详情; d) 消费者在垃圾回收中的责任; e) 十字叉带轮垃圾桶标志和化学标志Hg,Cd和Pb的含义。 废旧电池的拆卸: 产品应该在设计上使废电池*拆卸。即使电池与产品是一体的,也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拆除电池的方法进行说明。 电池的回收: 成员国应实现回收和再利用的目标: - 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较少25% - 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较少45%;工业电池要求**回收,不得丢弃于垃圾堆中,也不可焚烧。